当前,逃债、躲债、赖债是债务纠纷中的显著特点。当公民和法人遇到这方面的难题时,不妨尝试当前正在经济领域里升温的强制执行公证,它既可省去漫长的诉讼过程,又能使你的债权实现提速。
案例一:
2004年11月,吴某将1.2万元人民币借与熟人张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期限届满后,吴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吴某向公证处咨询求助。公证员在确认双方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后,建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新的借款协议,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2006年11月,新的借款协议期满,但张某仍以无力支付为由未将欠款归还。为此,公证处根据吴某的申请,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吴某持执行证书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案例二:
董某经营着一家造纸私营企业。2006年初,该公司因业务需要,以现有房屋和设备作抵押,向建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按季结息。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协商增加了“如果借款方不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凡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贷款方有权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并申请办理了借款协议公证。合同到期后,银行多次上门催贷未果,便立即申请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据此对借款方的抵押财产依法进行了执行,全部偿还了银行借款本息。
案例三:
2005年3月,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所在镇中学综合教学楼工程。同年9月初,该工程按期竣工,并经建管部门验收合格。由于建设方尚欠承建方25万元工程款,承建方以此为由拒绝交付使用。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建设方6个月内分期还清工程款的还款协议。为解除后顾之忧,双方均同意办理还款协议公证。公证处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所签协议合法有效。遂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赋予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2006年4月,双方协议的还款期届满后,债务人只偿还了4万元工程款。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在多次调解无效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依法对债务人的部分财产及账户上的存款予以查封。慑于法律的威力,第二天,债务人自觉履行了全部债务。
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后,大多数债权人往往会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但这样不仅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繁琐”的诉讼程序,还需要当事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除了打官司和申请仲裁以外,债权人还有一条迅速实现债权的捷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上述三个案例,均符合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通过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从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启动执行程序,在较短的时间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