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迪奥公司)是我市一家知名企业,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成长为一家集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国际化服装企业,2012年销售额过20亿元,公司拥有的‘sdeer’注册商标于2010年1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圣迪奥公司发现周某某自2007年起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销售服装,未经许可将‘sdeer’商标用于店铺网页,进行店面装饰和宣传,以‘sdeer’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将与‘sdeer'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服饰上,并大量销售侵害'sdeer'商标权的服装,严重损害了圣迪奥公司权益。为了保留周某某侵权的相关证据,圣迪奥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指派代理人向我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要求对其在淘宝网上购买侵权服装的整个行为和相关侵权网页进行保全。
时下,网络购物已成为新兴的商业模式,但对网络购买行为进行保全公证在当时却鲜有人涉及。经过思考承办公证员认为使用同步录像软件能够直观反映网络操作的全部过程,但如果购买正版软件可能成本太高而使用免费共享软件又可能影响到证据的效力。在将相关法律风险告知申请人代理律师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公证员使用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免费共享版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所有电脑操作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并刻录光盘。该证据保全公证还有另外一个难点就是网络购买不同于商城购买,所购商品不能立即交付,必须要邮寄,而邮寄必然涉及到收货地址。邮寄到申请人公司住址显然不行,邮寄到申请人代理人住址则不能保证公证员全程监督,如果邮寄到公证处地址则又可能引起卖家的怀疑。最后承办公证员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将收货地址定为承办公证员的办公地址,但只写门牌号码不写单位名称,收货人就为承办公证员,这样就能从证据链上保证了整个购买行为都在公证员的监督之下。公证员收到货之后对邮件的外包装以及包装袋、货品等进行拍照后再行封存。最后我处根据圣迪奥公司申请在购买行为结束后对淘宝网上该笔交易的相关物流信息和订单信息通过实时打印的方式进行了网页保全公证。本处从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7月5日又多次根据圣迪奥公司申请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对圣迪奥公司在淘宝网上向周某某店铺购买其他款式的涉嫌侵权服装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为权利人将来诉讼保留了关键证据。
2011年7月19日圣迪奥公司凭借我处出具的相关保全证据公证书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周某某侵犯了圣迪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圣迪奥公司依法享有'sdeer'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周某某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使用的'sdeer'字样以及在销售服装的过程中所标注的'sdeer'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法院认定其销售服装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因被告在网店上销售涉案服装并未取得圣迪奥公司的专卖许可,且其销售的服装并非均是正品,故其在网店销售宣传中使用圣迪奥公司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亦侵害了圣迪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4124元。被告周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件位列其中。该案中,公证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对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起到了主要作用,是定案的关键。本案对于知名企业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保障网络销售在法律框架下安全、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