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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提存案例

来源:北京方正公证处


        房东田先生在广安门远见名苑楼盘区有一套一居室的住房,房屋质量好并且装修精良,欲将其出租。在附近工作的白领张小姐看中了田先生的这套住房,而田先生对张小姐欲将交纳的租金也很满意,于是双方立即签下了一份《承租协议》,并且约定租期为两年,承租方应当于每一季度交纳一次租金,如果无正当原因逾期不交纳租金,出租方有权解除该协议。然而,在张小姐刚刚承租房屋快到一个季度时,一位得知情况的薛先生也反复向田先生要求承租该房,并且承诺交纳高于张小姐交纳的近一倍的租金。田先生听到数额后万般心动,十分后悔把自己这么抢手的房屋过早的租了出去,于是急于想解除与张小姐的《承租协议》,但是又苦于没有合适的理由。
  话分两头,再说到张小姐。过了几天,她依约到田先生处交纳租金,可是却不见了田先生的踪影,给他打了几次电话,田先生都说自己在外地有事,一时回不来,受领租金的事也含含糊糊没讲清。刚开始,心地善良的张小姐并没有太在意,心想等田先生回来以后再将租金交纳给他。可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小姐听邻居说有个人也想租她现在租的这间房,田先生也答应了,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商量的。张小姐感到又蹊跷又担心,就把这件事和一个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说了。朋友听后和她说,田先生不受领租金的行为到底是善意还是恶意还搞不清楚,为了预防起见,张小姐最好把租金提存到公证处。于是她听从了朋友的意见。
  过了一个月田先生回来了,果不其然的提出了要求解除《承租协议》的要求,理由是张小姐没有交纳租金,并且语气强硬的说如果她不答应,可以去法院解决。此时,早有准备的张小姐拿出了提存公证书,弄的田先生瞠目结舌,一时说不出话来。
公证员友情提示:
  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出租方故意不接受房租的行为,属于 “受领迟延”,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而且能够受领但却予以拒绝的行为,这是一种违约行为。然而,在诉讼实践当中,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对出租方“受领延迟”的事实予以支持,但这样的证据很难提供,这就难免给恶意的出租方反咬一口的机会,以承租人故意不交纳租金为理由,解除租赁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 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以及《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办理提存公证,这样就起到了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在诉讼当中,提存公证也起到了强有力的证据效力。因此,债务人应当用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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