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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公证

来源:北京方正公证处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1 结婚公证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
  ⑴ 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⑵ 1950年婚姻法发颁布前建立的婚姻。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 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⑵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结婚时间、地点、方式;
  ⑶ 结婚证遗失的由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可以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⑷ 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⑸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 未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a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记结婚。已离境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c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 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a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
  c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内容包括: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或XXX于X年X月X日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已经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d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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