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或者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现在越来越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各种证据保全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各种法律行为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不久前,一位曾女士满脸焦虑地来到公证处,请求公证人员的帮助。一年前,她的一个朋友方先生向她借了十五万元人民币,说是要做生意,在资金上一时周转不开。曾女士想大家都是朋友,关系也一直还不错,于是,也没多想就爽快的把钱借给了他,同时对该项债权债务关系也未作任何书面的约定。一年后,曾女士听说方先生的生意起色不大,害怕自己数额不小的借款以后没了着落,就几次打电话给方先生询问借款一事,可方先生却百般搪塞。曾女士很懊恼,后悔自己相信错了人,去法院诉讼,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于是一时无计可施。
百般无奈,曾女士来到了公证处。公证人员审查了所需的相关材料后,并与其商讨之后,决定作一个电话录音的证据保全公证。一切就序,曾女士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拨打了方先生的手机,但都被对方拒绝接听。但方先生给曾女士回复了一条短信,内容为:“什么事?我很忙。”曾女士答:“我们借款的事已经和你说了几次了,我借你的十五万元钱,你什么时候能还?”方先生回复:“你再等等,我现在手头紧。”于是,公证员依程序将上述短信内容进行了保全。后来,曾女士将方先生告上了法庭,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经过保全的短信内容就具有了决定性价值。法院认定了该证据,确认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方先生至今还未还款的事实。
公证员友情提示:
为了确保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通常情况下,公证机构都会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固定、确认对手机短信的内容,当短信具备合法性、相关性、排他性等特征,同时在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短信事实时,短信就能作为证据直接被法院所采信,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