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各种证据保全公证。送达公证是其中较为普遍的一种。从公证事项上看该项公证业务既对发送信函、文书这一行为进行了保全,同时又将信函、文书的具体内容作为书证进行了保全,不仅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而且能够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2004年6月,卢某带着一份借款合同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讲述了他一段辛酸的讨债历程。2000年7月,卢某的同学,小红商贸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秦某来到他家向他借了10万元,表示两年以后还款,并支付利息。2002年借款到期后,秦某没有及时偿还贷款,卢某碍于朋友的面子也没有追偿。一直到2003年年底,卢某因事需要用钱,来找秦某要钱,秦某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今年6月,卢某再次来到小红商贸有限公司向秦某讨要借款,可是,秦某的秘书告诉他,秦某因工作原因到外地出差了,一切的事情必须由他决定才行。可是,眼看自己的钱要不回来,卢某只好找到自己的一个朋友,向朋友说明了他的情况。他的朋友陆某告诉他,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卢某听后,脸立刻变得刷白,陆某立刻补充到《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听到这里,卢某说那我只要向秦某提出还款的要求不就结了,那我怎么才能让法院知道我向小红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过还款的要求呢?陆某提议卢某可以向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这样法院就会认可卢某向小红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还款请求的行为了。第二天,卢某来到了公证处,向公证员提出了公证申请,卢某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了小红商贸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提交了催款函,公证员对卢某的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他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公证员友情提示: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其法律意义在于:债权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机构)发现其债权权益受到侵犯后,如果在两年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就丧失了实体胜诉权。但《民法通则》也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债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普遍首先采取的方式就是以书面形式发送信函、文书。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债权人曾经要求过债务人还款的事实和信函、文书的内容被保存、固定了下来,起到了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并被法院作为证据普遍采用,最终保证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